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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支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文件
 
 
湖政办发〔2021〕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湖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湖州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行先试、稳步推进。从政府投资类建筑工程项目着手,打造一批试点项目,并通过试点项目示范带动,逐步扩展范围类别,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普及应用。同时,探索出台扶持政策、规划方案、技术措施、标准执行体系,努力形成具有湖州特色的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工程中的应用比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支持市场主体投资生产绿色建材和设计、开发、经营、应用绿色建筑。
(三)坚持科学统筹、形成合力。强化试点工作统筹,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2021-2022年)工作,建设一批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高星级绿色建筑,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构建政策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努力把湖州打造成为引领全国绿色建筑发展的标杆城市。到2021年底,力争全市城镇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25%以上,城市新建建筑中装配式面积占比不低于30%;到2022年底,力争全市城镇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0%以上,城市新建建筑中装配式面积占比不低于40%。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绿色建材使用试点建筑项目。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要求,选择一批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工程项目开展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立项或可研批复时对试点内容进行明确,并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可以适当延长试点时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规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阶段编制《湖州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积极争取将具有湖州产业特色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纳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形成全国领先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三)强化工程设计全程管理。加强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划编制、土地公开出让、工程设计管理等环节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严格审查设计文件执行《基本要求》情况。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制定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办法。(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办)
(四)明晰采购要求和目录。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应将满足《基本要求》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应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实行绿色建材第三方检测、认证结果采信制度。支持将技术成熟、成本合理、应用广泛的绿色建材(含符合绿色产品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到《绿色建材产品采购目录》,推动采购人将绿色建材作为甲供材料。探索通过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建立集中采购机制,实现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全程管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政务办)
(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聚焦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维等关键环节信息,建立信息协同平台。实行项目内容、建设过程、金融融资等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为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准确信息。(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行)
(六)创新金融供给制度。围绕绿色建筑质量、性能、能耗、装修、知识产权等内容,加大绿色保险供给力度,创新开发相关险种。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机制,对支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支持试点项目落地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中给予倾斜。支持可循环可利用建材、超低能耗建材等新型绿色建材企业申请绿色融资主体认定,探索建立贷款贴息制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七)健全监管评价机制。建立绿色建材生产企业、使用绿色建材试点建筑项目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机制,加强绿色建材生产、流通、使用、验收等环节全流程监管,促进绿色建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将承诺违诺信息纳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承诺履约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对企业、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践诺、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项目,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培育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产业。通过制定标准、出台政策、强化监管,大力支持绿色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提供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增强绿色建材市场竞争力,培育本地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产品,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步骤
(一)梳理确定试点项目(2021年2月)。由财政、建设部门牵头梳理2021年新建或续建项目,将市、区县符合试点要求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二)开展试点项目前期工作(2021年3月—4月)。项目立项后,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做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在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中明确绿色建筑建造方式、绿色建材性能相关技术指标。
(三)启动实施试点项目(2021年5月—2022年11月)。项目审批完成后,通过项目工程建设招标确定工程承包单位,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基本要求》有关规定施工。
(四)开展阶段性验收(2021年12月)。对试点项目建设进行阶段性验收,严格按照《基本要求》标准进行抽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绿色建材在试点项目工程中的比重。对不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督促落实整改。
(五)实施竣工验收(2022年11月)。试点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在设计、勘察、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五方主体验收前,完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履约验收。完成五方主体验收后,由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第三方检测和评估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验收和评价,完成试点项目验收工作。
(六)开展评估总结(2022年12月)。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评估总结,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长效机制,巩固扩大试点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试点工作。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试点工作部署、推进和总结,加强对各区县工作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政策扶持。围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重点工作任务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制定新建建筑工业化基地财政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推广。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解读,加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装修的节能环保、抗震安全、居住舒适性等优势特点宣传,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全社会推广应用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良好氛围。
 
附件:湖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湖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六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龚  丁(市政府副秘书长)
钱洪文(市财政局局长)
戴  健(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杜尉栋(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剑平(市经信局工业行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林  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嗣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龚辛陶(市建设局副局长)
芮振华(市审计局副局长)
杨  伟(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黄丁伟(市金融办副主任)
钱汇丰(市税务局副局长)
郭正江(市人行副行长)
吴  狄(市银保监局副局长)
林  刚(市政务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钱洪文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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