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3年 03月 22日 星期三
Notice Bulletin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主页 > 通知公告 >
售后服务与品牌星级认证将成为企业新抓手
        浙江品牌网(品牌与服务认证浙江申报中心)讯  2011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国第一部《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和《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 27925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同时对售后服务及品牌进行第三方认证。
      售后服务评价指标按照售后服务体系、商品服务、顾客服务三个一级指标;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资源配置、规范要求、监督、改进、服务文化、商品信息、技术支持、配送、维修、质量保证、废弃商品回收、顾客关系、投诉处理等十五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达标级售后服务;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三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四星级售后服务;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五星级售后服务。
      企业品牌评价指标按照能力、品质、声誉、企业文化、影响五个一级指标;品牌规划、品牌管理、保障机制、企业品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社会责任、诚信、精神信念、宣传推广、顾客感知、业界交流、行业影响、社会影响等十七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950分以上(含950分),五星品牌;900分以上(含900分),四星品牌;800分以上(含800分),三星品牌;700分以上(含700分),二星品牌。国内生产型、贸易型、服务型企业和企业下属商业品牌均可进行申报。
      据介绍,通过认证的企业将是集质量、技术、服务、信誉为一体的,市场与社会公认的综合品牌,是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通过认证的企业,其所获得认证证书、标志由国家认监委备案,企业可采用商品包装、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作用,提升企业竞争力。

















      摘录以下相关法律条文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服务热线
0579-8710186519883944331
二维码
浙江品牌网-售后服务品牌认证浙江申报中心 电话:0579-87101865 13967937711 15067983923 传真:0579-87101865 邮箱:1379296697@qq.com 地址:金华市新华街金茂大厦15-21楼 永康市国际会展中心办公楼3楼
Copyright © 2018-2021 品牌与服务认证浙江申报中心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B2-20110158-4